妨害性自主 對未成年強制猥褻罪,緩刑

士林地方法院111侵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案件,被告被起訴妨害性自主之對未成年強制猥褻罪以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三項拍攝少年影像之七年以上重罪,審判中委任張宸浩律師,張宸浩律師率領團隊順利爭取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三項拍攝少年影像之七年以上重罪部分法院判決無罪(不另為無罪諭知),對未成年強制猥褻罪部分緩刑。

“勝訴連連 傲人成績 有更多大量勝訴案例族繁不及備載 歡迎來所討論”

張宸浩律師團隊專攻妨害性自主,經驗最豐富

預約電話0955512092
line:@172rhurp (點我立即諮詢)

亨達法律事務所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97號22樓之二

兩性糾紛案件諮詢專用 Line@172rhurp
error: 本網站資訊接受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