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強制性交怎麼辦?律師專業分析給你聽
強制性交罪規定在刑法第 221 條,法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強制性交罪規定在刑法第 221 條,法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被告性騷擾怎麼辦?強制猥褻和性騷擾有何不同? 律師為你來解惑 閱讀全文 »
猥褻的定義,在實務上屬於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我國實務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497號判決認為「按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規定之猥褻行為,係指性交以外,依社會一般通念,咸認足以誘起、滿足、發洩人之性慾之一切行為而言。
強制猥褻構成要件是甚麼?被告強制猥褻怎麼辦? 律師來分析 閱讀全文 »
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攝錄他人性影像罪易科罰金。
台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1257號刑事判決案件,被告被指控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重罪以及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等罪,審判中委任張宸浩律師辯護,張律師率領團隊順利爭取,經過努力辯護後僅判處輕罪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且得易科罰金,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重罪不另為無罪諭知(無罪)。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少條例不另為無罪諭知(無罪) 閱讀全文 »
士林地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229號刑事判決案件,被告偵查中被指控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及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罪,偵查中委任張宸浩律師辯護,經過努力辯護後僅起訴輕罪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審判中繼續委任張宸浩律師,張宸浩律師率領團隊順利爭取全案公訴不受理。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25號案件,被告被指控涉犯妨害性自主之加重強制猥褻罪並遭判刑,委任張宸浩律師上訴至最高法院,成功撤銷原有罪判決發回高院重審。
妨害性自主 加重強制猥褻罪,上訴至最高法院,撤銷原審發回高院 閱讀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