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強制性交罪,不起訴
新北地檢署110偵字第VV48號案件,被告被指控涉犯妨害性自主之強制性交罪以及妨害秘密罪,偵查中委任張宸浩律師辯護,獲得不起訴處分。
1 性騷擾防治法 強制觸摸罪 ,不起訴
台北地檢署110偵字第VVV46號案件,被告被指控涉犯性騷擾防治法之強制觸摸罪,偵查中委任張宸浩律師辯護,獲得不起訴處分。
2 再申訴有理由,性騷擾不成立。
當事人被申訴性騷擾,依據性騷擾防治法遭主管機關認定成立性騷擾,當事人不服,委請張宸浩律師再申訴,張宸浩律師做為代理人向台北市政府提出再申訴,經認定再申訴有理由,性騷擾不成立。
桃園地方法院111侵訴字第162號刑事判決案件,被告被起訴包含妨害性自主之與未成年性交罪以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審判中委任張宸浩律師,張宸浩律師率領團隊順利爭取緩刑。
與未成年性交罪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緩刑 閱讀全文 »
最高法院111台上字第5203號刑事判決案件,被告被指控涉犯妨害性自主之強制性交罪,被判刑有期徒刑三年,委任張宸浩律師上訴至最高法院,成功撤銷原有罪判決發回高院重審。
妨害性自主 強制性交罪,上訴至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 閱讀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