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對未成年強制猥褻罪,緩刑
士林地方法院111侵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案件,被告被起訴妨害性自主之對未成年強制猥褻罪以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三項拍攝少年影像之七年以上重罪,審判中委任張宸浩律師,張宸浩律師率領團隊順利爭取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三項拍攝少年影像之七年以上重罪部分法院判決無罪(不另為無罪諭知),對未成年強制猥褻罪部分緩刑。
士林地方法院111侵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案件,被告被起訴妨害性自主之對未成年強制猥褻罪以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三項拍攝少年影像之七年以上重罪,審判中委任張宸浩律師,張宸浩律師率領團隊順利爭取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三項拍攝少年影像之七年以上重罪部分法院判決無罪(不另為無罪諭知),對未成年強制猥褻罪部分緩刑。
最高法院111台上字第4345號案件,被告被指控涉犯妨害性自主之強制猥褻罪,被判刑有期徒刑八年,委任張宸浩律師上訴至最高法院,成功撤銷原有罪判決發回高院重審。
妨害性自主 強制猥褻罪,上訴至最高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高院 閱讀全文 »
台灣高等法院111侵上訴字第276號刑事判決案件,被告被起訴妨害性自主之乘機性交罪 兩行為,一審被重判有期徒刑六年,二審改委任張宸浩律師,張宸浩律師率領團隊順利爭取撤銷原判決,改判緩刑。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侵上訴字第54號刑事判決案件,被告被起訴妨害性自主之強制猥褻罪,一審高雄地方法院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二審改委任張宸浩律師,張宸浩律師率領團隊順利爭取改判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