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強制性交罪,緩刑
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侵訴字第67號案件,被告被起訴妨害性自主之強制性交罪,審判中委任張宸浩律師,張宸浩律師率領團隊順利爭取緩刑。
新竹地方法院 111易字第370號案件,被告偵查中被指控涉犯妨害性自主之強制猥褻罪,委請張宸浩律師辯護,經努力辯護,爭取僅起訴輕罪,性騷擾防治法之強制觸摸罪,後審判中繼續委請張宸浩律師辯護,張宸浩律師率領團隊順利爭取達成和解法院下發不受理判決。
1 性騷擾防治法 強制觸摸罪 ,不起訴
台北地檢署110偵字第VVV46號案件,被告被指控涉犯性騷擾防治法之強制觸摸罪,偵查中委任張宸浩律師辯護,獲得不起訴處分。
2 再申訴有理由,性騷擾不成立。
當事人被申訴性騷擾,依據性騷擾防治法遭主管機關認定成立性騷擾,當事人不服,委請張宸浩律師再申訴,張宸浩律師做為代理人向台北市政府提出再申訴,經認定再申訴有理由,性騷擾不成立。
桃園地方法院111侵訴字第162號刑事判決案件,被告被起訴包含妨害性自主之與未成年性交罪以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審判中委任張宸浩律師,張宸浩律師率領團隊順利爭取緩刑。
與未成年性交罪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緩刑 閱讀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