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 強制觸摸罪,不起訴

1 性騷擾防治法 強制觸摸罪 ,不起訴 台北地檢署110偵字第VVV46號案件,被告被指控涉犯性騷擾防治法之強制觸摸罪,偵查中委任張宸浩律師辯護,獲得不起訴處分。
2 再申訴有理由,性騷擾不成立。 當事人被申訴性騷擾,依據性騷擾防治法遭主管機關認定成立性騷擾,當事人不服,委請張宸浩律師再申訴,張宸浩律師做為代理人向台北市政府提出再申訴,經認定再申訴有理由,性騷擾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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