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加重強制猥褻罪,上訴至最高法院,撤銷原審發回高院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25號案件,被告被指控涉犯妨害性自主之加重強制猥褻罪並遭判刑,委任張宸浩律師上訴至最高法院,成功撤銷原有罪判決發回高院重審。

妨害性自主 加重強制猥褻罪 ,撤銷改判輕罪易科罰金。


台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侵上訴字第260號案件,被告一審被認定構成加重強制猥褻罪,判決有期徒刑必須入獄,二審改委任張宸浩律師,成功爭取到改判輕罪與未成年合意猥褻罪,易科罰金無須入獄。 處分

妨害性自主 加重強制猥褻罪 ,撤銷改判輕罪易科罰金。部分無罪。


台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侵上更一字第12號案件,更一審委任張宸浩律師,成功稱取撤銷原有罪判決,改判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及其餘部分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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