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乘機性交或乘機猥褻罪怎麼辦?律師來解答

乘機性交的法定刑和強制性交一樣,都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旦被告必須要慎重處理。

乘機性交罪,也有人稱呼為趁機性交罪,是規定在我國刑法第 225 條
條文中規定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其中法條也有規定乘機猥褻(趁機猥褻)的行為,也是觸犯法律,法定刑都不輕。

乘機性交的法定刑和強制性交一樣,都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旦被告必須要慎重處理。

我國最高法院見解認為
按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刑法第225條第1項設有 處罰之明文。其所謂相類之情形,係指被害人雖非精神、身 體障礙、心智缺陷,但受性交時,因昏暈、酣眠、泥醉等相 類似之情形,致無同意性交之理解,或無抗拒性交之能力者 而言;至被害人之所以有此情狀,縱因自己之行為所致,仍不能解免乘機對其性交者之刑責(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 4376號判決意旨參照)

換句話說,會被提告乘機性交,大部份是被害人有喝酒,或是心智缺陷比方有精神疾病,或是智能障礙,或是睡著了,等等的情況,在不能或不知抗拒的情況下,行為人對他做出性交的行為,而乘機猥褻的情況也是一樣,利用上述的狀況,做出猥褻行為,觸摸身體隱私部位。這些是常見的乘機性交或乘機猥褻罪行為態樣。

張宸浩律師自己實際辦案中,最常遇到的被告乘機性交或乘機猥褻罪的行為態樣就是被害人喝醉酒了,喝醉沒有意識或是斷片,或是俗稱的夜店撿屍,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對被害人做性交或是猥褻行為,雖然被害人沒有抗拒也沒有說不要,但是還是會構成犯罪。這時候到底被害人是不是真的醉了,喝了多少酒,有沒有意識,就是很重要的問題。

乘機性交罪和妨害性自主罪章其他罪名有什麼不同?我國司法實務認為。
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罪、第228條第1項利用職權機會性交罪及第229條詐術性交罪,乃性交罪之四種基本型態。第一種情境下之被害人,被設定為被強力壓制不得不屈從;第二種情境之被害人,被設定為因不瞭解身陷險境而不知反抗,或者行為人單純利用被害人無能力反抗之情況,而並未製造被害人無反抗能力之狀況;第三種情境之被害人,則被設定為陷入因一定利害關係所形成之精神壓力下而不敢反抗;第四種情境下之被害人則因受詐術而陷於錯誤而不知反抗。該四種基本型態,其本質均為「明顯違反被害人意思」,差別在於實施之方法與強度。
而,被害人陷於無意識的情況,如果是行為人一開始就有意為之,則應該認定是強制性交罪,我國司法實務最高法院認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強姦罪、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項強制猥褻罪,與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乘機姦淫罪、同條第二項乘機猥褻罪,其主要區別在於犯人是否施用強制力及被害人不能抗拒之原因如何造成,為其判別之標準。如被害人不能抗拒之原因,為犯人所故意造成者,應成立強姦罪或強制猥褻罪。如被害人不能抗拒之原因,非出於犯人所為,且無共犯關係之情形,僅於被害人心神喪失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抗拒時,犯人乘此時機以行姦淫或猥褻行為者,則應依乘機姦淫或乘機猥褻罪論處。」最高法院著有71年度台上字第1562判例、100年度台上字第4413判決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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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雖然有喝醉酒,但是性行為時沒有抗拒,或是說不要,行為人也會成立犯罪嗎?

會的,會成立我國刑法第 225 條乘機性交或乘機猥褻罪。 我國司法實務認為,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刑法第225條第1項設有處罰之明文。其所謂相類之情形,係指被害人雖非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但受性交時,因昏暈、酣眠、泥醉等相類似之情形,致無同意性交之理解,或無抗拒性交之能力者而言,非以被害人完全無意識為限。蓋刑罰制裁妨害性自主行為,係為保障他人關於性意思形成與決定之自由,自須以妨害他人關於性意思之自由為前提,故利用被害人已陷於不知或不能抗拒而欠缺抵抗能力之既有無助狀態者,縱未達違反被害人意願程度,亦難謂對被害人之性意思自由無所妨害,故刑法第225條仍予處罰(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01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被害人是否陷於不知或不能抗拒而欠缺抵抗能力之既有無助狀態,應依性交前、中、後各階段為整體觀察,非擷取其中片段即可論斷。

乘機性交或乘機猥褻罪和妨害性自主罪一樣嗎?

妨害性自主罪則是刑法的一個罪章,規定在刑法第十六章,底下法條是第221條到第229-1條,包含的罪名有強制性交、強制猥褻、與未成年性交、乘機猥褻、權勢性交等等罪名。而乘機性交或乘機猥褻罪規定在我國刑法第 221 條,法條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妨害性自主罪章底下其中一個罪名。一般被告收到開庭通知的案由欄,上面可能會寫妨害性自主,寫的是罪章的名字,或是乘機性交,寫的是罪名。都有可能。

被告乘機性交或乘機猥褻罪,辯護律師可以提供甚麼協助?

觸犯乘機性交或乘機猥褻罪,一定要第一時間找律師處理,有經驗的律師可以提供很多協助,包含與被告詳細的討論案情,擬定辯護策略,還有陪同去警局,在警察局律師有在場權和表示意見權,在地檢署偵查中,辯護律師可以陪同開庭以及表示意見,有經驗的律師也會與被告事前詳細討論擬定辯護策略,且律師可以幫被告撰寫答辯狀。 
倘若乘機性交或乘機猥褻罪案件有和解的可能,有經驗的律師會判斷和解是否對被告有利,並且陪同出席調解庭,溝通聯絡調解事宜。
如果在法院第一審以及第二審程序,律師可以聲請閱覽卷宗,並且與被告詳細討論擬定辯護策略,以及陪同開庭陳述意見,還有撰寫答辯狀,所以律師可以充分協助被告,爭取勝訴。

本篇文章由資深律師張宸浩律師撰寫。
張宸浩律師專辦妨害性自主案件,執業十餘年,經驗豐富。 
預約諮詢:電話 0955512092
Line@172rhurp (點我立即諮詢)

被告乘機性交或乘機猥褻罪,可以和解嗎?

乘機性交或乘機猥褻罪是非告訴乃論,也就是俗稱的公訴罪,不會因為和解而可以撤回告訴的。如果被害人已經提出告訴,或是警察或偵查機關已經開始偵辦,一般不建議貿然找對方談和解,因為談和解也不能撤回告訴,而且與被害人關係對立的情況下,有可能談話都被錄音蒐證。所以和解的時機要諮詢有經驗的律師詳細判斷,來追求最好的結果。

被告乘機性交或乘機猥褻罪,如果有罪會被判多久?

妨害性自主罪章的罪法定刑都比較重,乘機性交罪,法定刑是三年到十年之間,如果法院認定有罪,要判三年以上,必須入監。如果是乘機猥褻罪,法定刑也是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一旦被判有罪,也很高機率會入監,所以涉嫌被告乘機性交或乘機猥褻罪一定要小心處理。

乘機性交或乘機猥褻罪和加重強制性交猥褻有什麼不同?

我國刑法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如果被告觸犯強制猥褻罪,又有以上各款的情況,就會適用加重構成要件,而認定構成加重強制猥褻罪。
而我國刑法第 224-1 條規定「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法定刑加重為三年以上,也就是法院如果認定被告有罪,最輕關三年,必須入監。

其中第三款「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和第四款「以藥劑犯之。」和乘機性交或乘機猥褻罪的行為態樣很像,但是不同,不同之處是這邊的「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是必須用強制手段,而乘機性交或乘機猥褻罪對心智障礙的人犯之,不是使用強制手段,而是乘其心智缺陷不知道反抗的情況下犯之,所以刑責比加重強制性交罪輕。

而第四款「以藥劑犯之。」在加重強制性交罪的情況,必須要行為人自己去下藥讓這種狀態發生。如果是被害人他自己吃藥,跟行為人無關,行為人只是乘此情況對被害人性交或是猥褻,那是屬於乘機性交或乘機猥褻罪。

本篇文章由張宸浩律師親自撰寫
選律師,執業年資很重要,張宸浩律師,97年律師高考及格,14年律師經歷,開庭次數近兩千次,法學碩士(刑事法專業),曾經擔任台北市選舉委員會委員、台北律師公會候補理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及扶助律師,仲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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