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強制性交怎麼辦?律師專業分析給你聽

強制性交罪規定在刑法第 221 條,法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被告強制性交罪,必須要小心謹慎處理,因為涉及刑事犯罪,罪刑很重,可能會有入監被關的風險,強制性交也就是俗稱的強姦罪,指的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底下的一個罪名,我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有許多罪名,包含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以及其他包含乘機性交罪、與未成年人性交罪、強制猥褻罪、乘機猥褻罪、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等等。 

強制性交罪規定在刑法第 221 條,法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2條規定的是加重強制性交罪,規定「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另外,性交的定義在刑法第十條第五項,「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由以上法條可知,所以並不是只有生殖器插入的行為會被認定是性交,口交或是手指插入對方的生殖器或肛門,都是刑法定義上的性交行為。

如果被告強制性交罪,通常會收到警察的通知前往做筆錄,這時候務必要謹慎處理,因為從以上法條就可以知道,強制性交罪都是重罪,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規定法定刑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22條規定加重強制性交罪法定刑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都是重罪。一旦知道自己被告強制性交,務必第一時間找律師諮詢協助,尋求最完整的辯護諮詢。

被告強制性交,收到傳票或是通知上的案由很多時候會寫妨害性自主,這是很正常的,因為妨害性自主是一個罪章,強制性交是裡面的一個罪名,兩者並沒有衝突,有人會講成妨礙性自主,其實是不正確的,應該是妨害性自主罪才對,當然妨害性自主罪章包含的面比較廣,也包含其他的罪名也就是刑法第221條到229條,而強制性交罪就是指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或是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範圍比較狹窄。

收到通知後要前往警察局做筆錄,警察有時候會用電話通知,有時候會用書面通知,收到通知請務必第一時間找律師諮詢,不可以輕忽大意,有經驗的律師可以給你很多協助,包含開會討論以及陪同前往,警察有時候會告訴你不用請律師或是沒有必要請律師,這是錯誤的,因為警察是站在追訴犯罪的角色,當你是刑事被告的時候,警察的立場和你是對立的,而辯護律師是站在被告方協助被告辯護,所以你一旦被告,律師才是真正和你站在同一陣線的。

警察局製作完筆錄之後,強制性交案件會移交地方檢察署,由檢察官偵辦,也會需要開庭,強制性交案件並不會這麼快的終結,依據張宸浩律師的實務經驗,偵查中大約進行半年左右,建議也務必請律師全程協助辯護,不可以輕忽大意,以免被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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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交罪和乘機性交罪有什麼不同?

強制性交罪規定在我國刑法第 221 條,法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而乘機性交罪也有人稱為趁機性交罪,規定在我國刑法第225 條,法條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強制性交是使用強制力,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對被害人為性交,乘機性交罪則是並非使用強制力,而是利用被害人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最常見是酒醉或睡著,因此不能抗拒而為性交行為,兩個罪法定刑是一樣重的。 

強制性交罪和強制猥褻罪有什麼不同?

強制性交罪規定在我國刑法第 221 條,法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而強制猥褻罪規定在刑法第 224 條,法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兩者的行為態樣區別在於一個是做性交行為,一個是做猥褻行為,性交的定義在刑法第十條第五項。至於猥褻行為,我國實務上認為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且與性之意涵有關,而侵害性自主決定權及身體控制權,並不以行為人之主觀犯意在滿足其個人之性慾為必要。故行為人若施以有形之暴力,且客觀上足以刺激性慾,並與性之意涵有關而侵害他人之性自主決定權及身體控制權之行為,即構成該條之要件。通常型態是觸摸身體隱私部位。

強制性交罪和妨害性自主罪一樣嗎?

強制性交罪規定在我國刑法第 221 條,法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而妨害性自主罪則是刑法的一個罪章,規定在刑法第十六章,底下法條是第221條到第229-1條,包含的罪名有強制性交、強制猥褻、與未成年性交、乘機猥褻、權勢性交等等罪名。

本篇文章由資深律師張宸浩律師撰寫。
張宸浩律師專辦妨害性自主案件,執業十餘年,經驗豐富。 
預約諮詢:電話 0955512092
Line@172rhurp (點我立即諮詢)

被告強制性交,辯護律師可以提供甚麼協助?

強制性交罪是法定刑很重的罪,因此建議一定要委任律師作為辯護人,審慎處理,律師在偵查中可以陪同被告去警察局製作筆錄,還有陪同被告去開庭,並且可以與被告開會討論,也可以為被告撰寫書狀答辯,如果強制性交案件被告被收押,律師也可以去看守所看被告。

被告強制性交,可以和解嗎?

強制性交罪是非告訴乃論罪,也就是俗稱的公訴罪,強制性交被害人是不能撤回告訴的,但是依然可以達成民事和解,只是民事和解不會讓案件停止進行,也不會阻止刑事追訴,此類強制性交案件只要進入司法程序,依然會繼續進行到終結,因此是否要談和解,涉及到十分專業的法律問題,只有有經驗的律師可以正確判斷,是否談和解對被告有利。

被告強制性交,如果有罪會被判多久?可以繳罰金就好嗎?

強制性交罪規定在我國刑法第 221 條,法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所以如果觸犯強制性交罪被判刑,法定刑最輕是三年起跳,至少關三年。而我國刑法第 41 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換言之,強制性交罪不屬於這條規定的情形,因為觸犯強制性交罪不太可能被判六個月以下,所以如果被判有罪,必須入監,不能繳罰金就好。

被告強制性交,有可能不起訴嗎?

被告強制性交,必須要小心謹慎處理,一旦被害人提告,警方會開始偵辦,需要去警察局製作筆錄,偵查中地檢署會開庭,由檢察官來判斷是否有犯罪嫌疑,是否需要起訴,實務上很多強制性交罪,常常地檢署檢察官僅憑有限的證據,比方女方的證詞,加上補強證據,比方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或女方告訴其他人這件事情作為證據,就起訴強制性交,所以千萬不可以大意,以為檢察官一定會不起訴。

被告強制性交,要注意什麼?

強制性交罪是法定刑很重的罪,因此建議一定要委任律師作為辯護人,審慎處理。且注意不要再隨便與被害人聯絡,以免被蒐證錄音,也不可以輕忽大意,以為被害人沒有證據,因此輕率處理,否則很可能會有被判強制性交罪有罪入監的風險。

強制性交和加重強制性交有什麼不同

強制性交罪規定在我國刑法第 221 條,法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2條規定的是加重強制性交罪,規定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可以知道加重強制性交罪的法定刑是非常重的,一旦被判有罪,至少關七年起跳,當然也不可能緩刑,所以一旦被告強制性交,一定要小心處理,第一時間找律師討論。

我完全沒有強制性交,和對方是自願的,是不是就會不起訴

不一定,因為這是被告的單方面說法,必定與被害人的說法不同,現實中強制性交案件案情往往陷於羅生門,各說各話,被告如果過於自信,相信司法終究會還自己清白,往往就輕率處理,也不找律師討論,自己隨便在警察局和地檢署去應對,卻不知道對方已經蒐集了充分證據,一旦被起訴和定罪,強制性交案件被告就必須入監,往往後悔莫及。

被害人沒有證據,告我強制性交,可以告得成嗎?

被告強制性交,一定要小心處理,小心應對,很多人會以為被害人沒有證據,口說無憑,這樣的觀念並不正確,依據張宸浩律師的經驗,且依據刑事訴訟法,被害人作為證人,他的說詞就是證據,另外如果被害人事發後跟親朋好友說自己被性侵,這些人來法庭作證,也可以做為補強證據,還有強制性交案件被害人的驗傷資料,或是去看心理醫生,或心理衡鑑報告,都可以作為證據,所以認為強制性交案件被害人沒有證據,因此告不成,會是很多被告的錯誤觀念。

本篇文章由張宸浩律師親自撰寫
選律師,執業年資很重要,張宸浩律師,97年律師高考及格,14年律師經歷,開庭次數近兩千次,法學碩士(刑事法專業),曾經擔任台北市選舉委員會委員、台北律師公會候補理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及扶助律師,仲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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