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必須要小心謹慎處理,因為涉及刑事犯罪,罪刑很重,可能會有入監被關的風險,兒少條例,或是兒少性剝削條例,全名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這條法律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保護未滿18歲之人而訂立,其中,又以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6條最容易被不小心觸犯,也就是拍攝未成年人裸照或是猥褻照片或性影像的部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規定如下: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工具或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但屬於被害人者,不在此限。」
我們來細部分析這個法條,我國法院實務認為,觀諸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至第3項之規範目的應是依行為人對相對人所施加之手段,區分為「自主意願型」與「非自主意願型」,並設計由輕到重之刑度。
犯罪之基本行為係行為人之行為導致未滿18歲之人為拍攝、製造猥褻行為之物品,再依是否另對被害人採取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甚至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等手段,而逐漸加重處罰之刑度。
法院並認為,詳細言之:該條例第36條第1項,因屬基本規定,行為人之行為只須導致拍攝、製造被害人為猥褻行為之物品,即可成立;而行為人若採取積極方式或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手段導致拍攝、製造被害人為猥褻行為之物品時,則分別改論以該條例第36條第2項、第3項之罪,該條例第36條第2項、第3項規範目的應是採取此種積極方式或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手段,所取得之被害人猥褻行為之物品,將來恐有擴大潛在之不特定被害人的危險以及加重猥褻行為物品之散佈,而異其輕重之刑度,所保護者為兒童或少年與性有關之隱私資訊,以及保護兒童及少年免於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立法者主要保護之法益,在使兒少免於成為性剝削客體。
換句話說,這個法條第一項到第三項,就是一個從輕到重的規定,這是一個有層次的法條,每一種行為對應一種刑度。
如果被告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通常會收到警察的通知前往做筆錄,這時候務必要謹慎處理,因為從以上法條就可以知道,都是重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一項,拍攝未成年人的裸照或是猥褻照片或性影像,規定法定刑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二項,使未成年人被拍攝裸照或是猥褻照片或性影像,規定法定刑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三項,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裸照或是猥褻照片或性影像,法定刑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都是重罪。一旦知道自己被告,務必第一時間找律師諮詢協助,尋求最完整的辯護諮詢。
收到通知後要前往警察局做筆錄,警察有時候會用電話通知,有時候會用書面通知,收到通知請務必第一時間找律師諮詢,不可以輕忽大意,有經驗的律師可以給你很多協助,包含開會討論以及陪同前往,警察有時候會告訴你不用請律師或是沒有必要請律師,這是錯誤的,因為警察是站在追訴犯罪的角色,當你是刑事被告的時候,警察的立場和你是對立的,而辯護律師是站在被告方協助被告辯護,所以你一旦被告,律師才是真正和你站在同一陣線的。
警察局製作完筆錄之後,案件會移交地方檢察署,由檢察官偵辦,也會需要開庭,案件並不會這麼快的終結,建議也務必請律師全程協助辯護,不可以輕忽大意,以免被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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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拍攝未成年人猥褻照片,如果有罪會被判多久?可以繳罰金就好嗎?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規定如下: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如果觸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拍攝未成年人裸照,猥褻照片被判刑,法定刑最輕分別是一年,三年,七年起跳,依照觸犯的條款,第一項只少關一年,第二項至少關三年,第三項至少關七年。
而我國刑法第 41 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從以上法條我們可以得知,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也就是拍攝未滿18歲人裸照,不屬於可以易科罰金的情形,因為觸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不太可能被判六個月以下,所以如果被判有罪,必須入監,不能繳罰金就好。
本篇文章由資深律師張宸浩律師撰寫。
張宸浩律師專辦妨害性自主案件,執業十餘年,經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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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要注意什麼?
被告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拍攝未成年人猥褻照片,猥褻照片的意思是什麼?
刑事法上所謂之猥褻,係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顯現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之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且有關風化之觀念,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有所不同。法院就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為審查時,自應就具體個案中之電子訊號內容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圖片等物之區別,依該電子訊號整體之特性及其目的而為觀察,並按當時之社會一般觀念定之。
如果被告引誘未滿18歲之少年或少女自行拍攝生殖器數位照片,或是其他裸照或是私密照片,於客觀上確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依我國目前社會之觀念,亦已足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及厭惡感而侵害性道德感情,故核係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沒錯。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中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包含手機拍攝或是自拍照片嗎?
我國法院實務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之罪,係以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為其構成要件。
其中與「被拍攝」並列之「製造」,並未限定其方式,自不以他製為必要,更與是否大量製造無關;是以,祇須所製之圖畫等物品,係顯示該未滿18歲之被害人本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像等內容者,即足當之。而自行拍攝照片或影片,係屬創造照片或影片之行為,應在該條項所稱「製造」之範疇內(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699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025號判決意旨參照)。